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秦洲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闫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在子洲县看守所羁押。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71岁,汉族,退休干部,住(略)。系闫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70岁,汉族,农民,职业住(略)。系闫某之母。
本院在执行某某县秦洲贸易公司与闫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05)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闫某应将租赁某某县秦洲贸易公司的房屋内的东西搬迁。因闫某不自动履行,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强制将该东西搬迁存放于某某县农副公司大门东地下室,该东西由某某县秦洲贸易公司代管,闫某至今不领取该东西。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闫某自愿将该东西全部搬迁,以现有财产为准,某某县秦洲贸易公司自愿补偿闫某经济损失x元,另外支付闫某搬运费1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