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吴某与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高某应向吴某支付医药费等4269.09元,公告费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高某当即付给吴某5100元,执行费50元由高某负担,其余款项吴某自愿放弃。高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