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职某,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职某,
住子洲县X镇二道桥四号。
本院在执行董某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应向董某支付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08年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于2011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董某x元,视为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董某自愿放弃。于2011年5月20日赵某履行了全部内容,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