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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与杜某为土地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

委托代理人孟祥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某与被上诉人杜某为土地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柳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柳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司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高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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