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
委托代理人孟祥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某与被上诉人杜某为土地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柳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柳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司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高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