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王XX。
代理人李X。
本院2011年4月28日恢复执行曹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x.34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亲戚达成合解协议:“由王XX付给曹某人民币x元割根处理,余款主动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岗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韩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