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鲁某。
被执行人杨X。
本院2011年3月1日受理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刘某、鲁某与杨X故意伤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X正在服刑,其妻刘某一人劳动还供养两个老人一个孩子且患有精神病,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