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系熊某之妻。
被执行人彭XX。
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受理熊某、杨某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彭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28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诉讼费698.7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赔偿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从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