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
被执行人吴XX。
本院2011年3月24日受理罗某依据(2007)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XX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X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住宅进行搜查,查出现金6200元,剩余赔偿款x.60元,暂无法兑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