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31日因盗窃被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银色悦达起亚牌千里马轿车来到至宝丰县X区,将宝丰县X村民冯某庚停放在该小区X号楼前的电动车电瓶拆下,放在自己所开的车内,当被告人孙某再次返回该X号楼前盗窃另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群众发现,被告人孙某弃车逃跑。经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00元。
二、2011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携带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郏县X村李某己家中,盗窃现金1110元,被失主发现后翻墙逃跑,后被失主追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己、冯某庚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冯某戊人的证言,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郏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银灰色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王某娜
审判员张存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