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父亲,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国平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