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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杨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5日婚生男孩杨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长期居住娘家。被告的收入从不交原告管理,在原告面前整天谎话连篇,做任何事情从不与原告商量,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09年11月8日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某去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回到家中,被告仍不知悔改,从未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也不交生活费给原告,与原告一直分居生活。特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某由被告抚养,价值6000元的婚后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小孩我来抚养,抚养费原告不承担也没关系,婚后没有什么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男孩杨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离婚后,彩电、家具等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杨某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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