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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与史某乙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甲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某甲,被上诉人史某乙和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黄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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