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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6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非法进入XX镇X村留守妇女杨XX家,经杨XX要求其退出后仍不听劝阻且拒绝退出,后杨XX从屋内出来后与其发生厮打,经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杨XX的陈述;3、证人杨某、赵XX的证言;4、法医鉴定书;5、现场照片;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袁某辩解,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但本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与杨XX达成协议,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非法进入XX镇X村留守妇女杨XX家,经杨XX要求其退出后仍不听劝阻且拒绝退出,后杨XX从屋内出来后与其发生厮打,经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XX镇X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袁某与杨XX于2011年8月8日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杨XX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XX的陈述;2、证人杨某、赵XX的证言;3、法医鉴定书;4、现场照片;5、投案自首笔录;6、协议书;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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