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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乔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石泉县国安石料厂。基本信息略。

法定代表人江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乔某、赵某、石泉县国安石材厂给付王某甲运输石料款x元,给付王某乙工资款6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乔某、赵某、石泉县国安石材厂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运输石料款x元,执行申请人王某乙工资款63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张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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