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
负责人:冯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定做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基建的农科中心住宅楼加工塑钢门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x.26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26元及利息损失3805.5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在2010年3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x.26元。
二、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琪
审判员董敏
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