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兵(曾用名)刘彦兵: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民事裁定,以其没有伤害李伟、原判决定罪量刑不当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