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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瑞萍,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高占伟,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程某,男,38岁。

原审被告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公司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占伟、原审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兴成、原审被告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瑞萍、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尤薇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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