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0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潘汉梅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罗某将潘汉梅左手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厉东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