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武某与甘州区某园艺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七社。

委托代理人王国钧,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某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园艺场场厂。

组织机构代码:(略)-1。

委托代理人朱晓英,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该园艺场党支部书记。

原告武某与被告甘州区某园艺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我于1969年12月被安排到甘州区某园艺场上班,1982年被安排到被告下属的大满分场工作。在1997年实行二轮承包时,被告将原告所在的承包小组X年的收入6200元、4000多斤苹果(折合人民币4000余元)收走未做处理。我认为,这x余元收入应该归我们当时的承包小组支配,我作为小组成员之一,应该分享这笔收入。1998年4月,场里要求职工自己出钱修水渠,因原告生活困难,无钱达到场里的要求,也觉得场里的要求不合情理,就提出了辞职申请。1998年12月,被告上报农业局将原告除名。原告多次上访,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发放养老金(在庭审中原告将此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浮动工资和奖金约4000元。

被告甘州区某园艺场辩称:原告于1969年12月在我单位参加工作,1982年被安排到我单位下属的大满分场工作。1998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后,再未到我单位上班。1998年12月,我单位按规定上报农业局将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另外,原告称其所在的承包小组X年的收益未发放的问题不存在,就算是我单位未发放,原告也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来,但原告现在才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69年12月在被告单位参加工作,1982年被安排到被告下属的大满分场工作。1998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张掖市农业局于1998年12月作出了张农业(1998)X号批复,对原告等14人按照自行离职处理。被告对该批复在职工大会上进行了公布。从2003年至2009年,包括原告在内的一部分人向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1989年至1995年承包期间的扣发工资、财某、第一、二轮承包期间部分领导管理混乱、住房集资款等问题。2003年8月,甘州区农业局形成了一份报告,对原告等人上访的问题向甘州区政府汇报了处理情况,认为根据《张掖市园艺场承包经营实施方案》和《张掖市园艺场承包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原告等14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被告单位的承包经营,从1998年开始,原告等人已经被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了。

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张园字(1997)X号文件、张农业(1998)X号批复、甘州区X区农业(2003)X号《关于甘州区某园艺场部分离职人员上访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从1998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申请经被告批准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既然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那么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发放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就失去了基础和依据,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其所在的承包小组X年的收益问题。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于1998年4月就提出了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被告也于1998年12月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了。该处理决定在职工大会上进行了宣布。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对此也是知晓的。但原告从2003年才开始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庭审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证据。且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沛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汤巧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霞【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