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武某与甘肃省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客运公司、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新奎,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客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治国,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甘肃省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客运公司、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以事故发生地未查清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张某乙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