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代表人满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宽、贺某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族,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X镇油田东尹某X号。
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区X路中段南侧综合楼X-X楼。
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该
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X区X街。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尹某、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李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尹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x元。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付被上诉人王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项费用共计x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x元给被上诉人王某、李某。
二、被上诉人王某的二次手术费可在实际发生后与被上诉人尹某、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处理,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无关。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李某负担390元,尹某负担2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张艳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