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胜利,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3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翟某与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冶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翟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下冶镇政府支付其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下冶镇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翟某于2010年2月16日死亡,翟某的妻子张某申请变更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