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现年38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现年46岁,回族,个体户,现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女,现年46岁,回族,住(略)。系陈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卧龙区司法局梅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卜某,男,现年28岁,汉族,住(略)。系朱某之夫。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陈某、闻某,原审被告卜某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尤扬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徐佳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