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新志,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西峡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X路X号。
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西峡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X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在乘坐被上诉人的客车时现金被盗,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可待公安机关处理结果明确后再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镇平县X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