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70岁。
原告张某乙,女,66岁。
原告刘某,女,69岁。
原告祝某,女,65岁。
原告张某丙,女,43岁。
原告李某丁,男,33岁。
原告李某戊,女,37岁。
原告孙某,男,44岁。
原告段某,女,43岁。
原告凡某,男,41岁。
原告王某己,女,78岁。
原告韩某,女,49岁。
原告王某庚,女,52岁。
原告崔某辛,女,35岁。
原告王某壬,男,64岁。
原告黄某,女,46岁。
原告娄某,女,76岁。
原告史某,男,44岁。
原告崔某癸,女,76岁。
原告李某某,女,71岁。
原告高某,男,61岁。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张某乙,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