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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位于南召县X乡马市X组老虎沟的集体山林,共计砍伐栎类树木78株及造栎类坑木25根,折合立木材枳共计5.5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陈××、黄××、许××、李××、薛××、王××、李××、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集体山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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