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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甲、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7月8日被取保侯某。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7月14日被取保侯某。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甲、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侯某甲介绍被告人赵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本村居民侯某彭(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豪爵钻豹125K-2型两轮摩托车,该车系河南省许昌县X村居民王某某于2010年2月17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6305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杨某、侯某乙证言,购车发票及行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车辆照片,鉴定结论,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赵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车辆,仍然代为销售和收购,价值630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某新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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