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南召县X镇居民张×想让其大学毕业的儿媳杨×到南召县X路管理局工作,因知道被告人刘某某和时任该局局长王××(已判决)关系很好,就找到刘某某,交给其2万元现金,托刘某某找王××办理此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王××将该款及杨×毕业分配的相关手续交给王,让其接收杨×到该局工作。之后,王××在杨×的毕业分配表上签字同意接收,并安排该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12月28日,杨×被分配至南召县X路X路养护公司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张×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