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2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一台电机,价值人民币153元。当晚被单位保安抓获,赃物被追回。
2011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两个振动器,价值人民币12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盗窃于2011年6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X某证言;“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考勤表及证明;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所得赃款26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