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薛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依然不足,应改判无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晓萍
审判员张瑞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