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在济源市X街中段“超人”网吧上网的机会,先后三次在该网吧内盗窃电脑主机内的内存条7根。后李某将其中6根内存条卖掉,得赃款300余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66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福光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某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