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执字第2-X号
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三亚信达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物资(集团)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申请执行三亚信达物业发展公司、三亚物资(集团)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委托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三亚物资(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金鸡岭路某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河西[93]字第X号,土地面积为(略).80M2)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其评估总价格为(略)元(其中地价为(略)元,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为(略)元),双方当事人对此评估价无异议。2004年6月30日,本院委托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对以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拍卖不成交。同年7月30日,本院再次委托对上述标的物按评估价下调20%作为拍卖底价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三亚市新好景实业有限公司以3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中该土地的成交价为(略).729元((略)×(略)÷(略)),应向三亚市土地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额为(略).729×40%=(略).491元。在扣除佣金(略)元及拍卖公告费3250元之后,剩余拍卖款(略)元已汇至本院当事人账户。同年8月9日,本院以(2004)三亚执字第2-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三亚物资(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金鸡岭路某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河西[93]字第X号,土地面积为(略).80M2)变更登记到三亚市新好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竞买人三亚市新好景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过程中,本院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略).491元汇给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以便买受人三亚市新好景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汇入本院的执行款(略)元中的(略).491支付给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左家锋
执行员林才文
执行员陈太洪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