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X区X街X号X单元X楼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黄亚彬死亡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称,其子黄亚彬于2003年1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后经申请人全家多年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故于2010年8月17日书面申请宣告黄亚彬死亡。
经查,黄亚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走前住四川省眉山市X区X街X号X单元X楼X号。是申请人李某的长子,离婚后未再婚。其所在眉山市X区分局苏祠派出所、眉山市X区X街X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证明黄亚彬于2003年1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0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及本院公告栏发出寻找黄亚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亚彬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亚彬于2003年1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4年,有其所在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为证。经本院公告期满后黄亚彬仍然下落不明。李某系黄亚彬生母,其申请宣告其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推定黄亚彬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亚彬死亡。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沈志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