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原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洋县槐树关供销社下岗职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洋县X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其余94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某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某刚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