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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原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洋县槐树关供销社下岗职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洋县X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其余94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某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某刚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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