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人申某,男,35岁。
申某人申某要求宣告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某人申某诉称,被申某人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系申某人姐姐)出生时就有智力障碍,2010年1月20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智力残疾为三级。为了维护被申某人的合法权益,现申某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冬枝为申某的监护人。
经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某人的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宣告被申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规定,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某人申某的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先行予以指定,故申某人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请求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第2款,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