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40岁。
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金某,托管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清算组成员。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于1987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属于全民合同制工人。1990年10月份起原告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被告批准长期休息(休劳保)。1993年2月以前被告尚能给原告按月发放生活费,但同年3月起停发了,原告亲属前往询问时被告知等上班后一并补发。2010年9月份原告听说被告进入了破产程序,向商业大厦有关领导询问时被告知,原告在1993年3月27日已经被辞退,并出示了大厦发字第【1993】X号文件。文件上面显示原告被以旷工为由辞退,然而令原告疑惑的是,原告一直是按照被告的批准休息,怎么就成了旷工了呢!另外,原告在社保局打印的统筹单据显示被告直到1996年4月还在按月为原告缴纳统筹,该年5月份停保,停保的原因是辞职。那么既然1993年就已经被辞退,为什么统筹交到了1996年既然文件上是辞退怎么统筹单据上又变成了辞职呢而且截止目前,原告住址一直没有改变,原告却没有收到被告关于辞退的任何通知,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的辞退决定并没有生效,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1993年3月至2010年8月的基本生活费x元。
本院认为,由于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0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郑民四破字第3-X号裁定书,裁定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对于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主管部门已研究制定重组方案予以安置解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王某甲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张秀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