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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兰某与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皆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兰某与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某与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兰某与永州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某杰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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