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贺磊,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46岁。
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稳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花,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26日在开封尉氏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均系再婚,两人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无故怀疑原告有外遇,还经常酒后打原告,并且给原告订下规矩不准原告和男人说话和接触。近一段被告把家里的财产都往外转移,房子已经被被告于今年二月份卖给了王美娥夫妇,房款15万元,被告又买了一辆豫x轿车,还有3万元存款全部被被告带走,没给原告和女儿留下一分钱。原告忍无可忍再也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双方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虽然有两个女儿但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导致现在的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二个女儿十八岁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几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予以珍惜。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双方之间的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