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弓庄南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一处,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后,在该处房屋内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曹某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弓庄南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纠纷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尚无最终结果,在此期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新玲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