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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甲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

辩护人贺某乙,杞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延长一个月,公诉机关申请调取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贺某甲任杞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交易中心主任期间,违反《房屋产权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杞县建设局杞建字(2005)X号文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滥用职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使得杞县X区X户居民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房地产开发税费无法足额征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作为在国家机关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予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景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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