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远志.新外滩项目经理部。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010)永冷民初字第1687-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应由上诉人所在地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糸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建材租赁部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的书面租赁合同,但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建材租赁部的工商登记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上诉人张某,张某即为实际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双方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故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宋楷贵
审判员欧贤志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