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住(略)。
被告张某,男,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自己房屋南面的天井中搭建平顶房屋一间,其房顶距原告的窗台一米,影响了原告的安全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10月雇人将天井搭建成房屋,是征得原告方同意的,如原告坚持其诉请的,则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102、X室之邻居。2007年10月左右,被告将其天井搭建成平顶房屋一间,对此原告有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将天井搭建成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相关居住物业管理规定,对原告方的居住带来不安全因素,侵犯了原告方的安全权利,故原告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天井内的违章搭建物,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