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丙,男,33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