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河南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7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7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