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略)。
原审被告人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7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略)。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1)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应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诈骗罪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新民
审判员龙国明
审判员欧贤志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