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25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当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项某某借款425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当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项某某借款4250元,款项某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