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7月25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为逃避收费站收费,在西平县X村路口,明知收费站工作人员宁海龙在车前拦车,却开车将宁海龙碾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宁海龙的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宁海龙的陈某、证人吴某、陈某、李某证言及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