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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男,汉族,住(略),系被告人亲属。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戴着帽子、口罩,身上揣着电某、长刀,裤兜里装着胶带纸、黑色手套,来到信阳市X路凤天快捷酒店后即躲进该宾馆卫生间内伺机抢劫吧台,被酒店工作人员发觉将其控制并报警,同时当场从段某身上扣缴钢刀、电某、帽子、手套、口罩、绑手箍、胶带纸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某供述:6月20日23时许,其戴着帽子、口罩,腰里别着电某、长刀,裤子兜里装有胶带纸、黑色手套和一个U盘,来到信阳市X路凤天快捷酒店,后躲在一楼卫生间里,时而出来观察动静和情况,是第一次准备抢劫,内心非常恐惧、犹豫不定。大约有半个小时,其在观察吧台时,手上拿着的刀已抽出一半,当听到有动静时,就又躲回卫生间里。后来好像被保安发觉了,一个保安敲卫生间的门让把门打开,其出来后,又过来几人将其控制住后报了警。长刀50元、电某140元从淘宝网买的,帽子是从地摊上买的,手套是从商店买的,口罩、U盘及剩下的是捡的。长刀有45厘米,电某上印有警察标志,可当手电某明也可放电某人。其抢劫的目的就是想弄点钱吃饭。

2、证人黄××证实:6月20日23时30分许,其正在凤天快捷酒店监控室值班,发现20多岁的一男子戴着深色鸭舌帽和口罩进入酒店。随后那男子用一楼吧台后面的门做掩护往吧台瞄。过了几分钟,他从腰里抽了一把二尺多长的钢刀要往吧台冲,其赶紧喊保安王××和监控室的刘××一起跑到一楼大厅。那男的可能听到响声就跑到一楼卫生间,后几个人强行将他从卫生间里抓出来,从那男的腰上搜了一把钢刀和一个电某、手套等物,后来就打110报警了。

3、证人王××证实:6月20日23时30分许,其和黄××正在凤天快捷酒店监控室值班,发现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戴着一个深色鸭舌帽和口罩进入酒店,进去后就往吧台瞄。黄××比较警觉说那人像是抢劫的,就比较留意他。过了一会男子用一楼吧台后面的门做掩护往吧台瞄。过了几分钟,他从腰里抽了一把二尺多长的钢刀要往吧台冲,其和黄××以及玩伴刘××一起跑到一楼大厅。那男的可能听到响声就跑到一楼卫生间,几个人强行将他从卫生间里抓出来,从那男的身上搜了一把钢刀和一个电某、手套等物,后来打了110报警。

4、证人黄×证实:6月20日23时许,其在凤天快捷酒店大厅吧台值班室,发现有一个男子戴着口罩和鸭舌帽从大厅径直朝后面走过去,没在意他。后来一直到23时20分许,听到宾馆工作人员黄××和王××等人在大厅后面楼梯处喊叫,就看见工作人员把那男子控制住了。同时看到那名男子身边有长刀、绑手箍等物品。后黄××就报警了。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段某作案工具系长刀1把、电某1根、帽子1顶、手套1副、口罩1个、绑手箍3个、胶带纸1圈。

6、抓获经过证明一份证实段某于2011年6月20日夜晚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7、信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人员调取案发时的监控资料及保存情况。

8、户籍证明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惩_宪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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