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周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是属房屋和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双方都认为对该争议的房屋和宅基地都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上诉人周某某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历史遗留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应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由于程序上未到位,一审法院对本案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