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周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是属房屋和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双方都认为对该争议的房屋和宅基地都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上诉人周某某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历史遗留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应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由于程序上未到位,一审法院对本案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