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乙。
原审第三人蒋某丙。
原审第三人苏某丁。
原审第三人韩某。
原审第三人苏某戊。
原审第三人苏某己。
原审第三人蒋某庚。
原审第三人苏某辛。
上诉人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苏某乙及原审第三人蒋某丙、苏某丁、韩某、苏某戊、苏某己、蒋某庚、苏某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第三人苏某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